2023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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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婚姻教育是帮助人们认识婚姻的内涵和特点、提升解决婚姻问题技能、增进夫妻亲密关系的教育活动。婚姻教育在中国的发展,需要明确基本原则和推广措施两大问题。婚姻教育的基本原则包括:可靠可信、两性心理特性和共性并重、体现中国特色、合理分类、以婚姻的内涵为核心、实证分析。婚姻教育的推广措施包括:把婚姻教育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任务、完善婚姻教育的法律依据、全国妇联牵头、社会协同和多方参与、公益化和商业化并举并重。
一、问题的提出
婚姻教育泛指帮助人们认识婚姻的内涵和特点、提升解决婚姻问题技能、增进夫妻亲密关系的教育、培训、辅导、咨询等活动。婚姻教育的直接目的和功能是促进夫妻在婚姻中有效合作,体验婚姻幸福,间接的目的和功能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婚姻教育越来越受到广泛重视。近年来,在实践方面,全国妇联等社会组织以及商业性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妇联及一些学术组织进行了一些婚姻问题的社会调查,媒体开办了一些婚姻教育节目,国外个别婚姻教育方案和项目被引进,国家还推出了婚姻家庭咨询师制度,不少著名学者和政协委员在各种场合不断呼吁开展婚姻教育。在理论研究方面,谢华(1999)认为,婚姻教育包括婚姻准备教育、婚姻初期教育等类型;2006年,陈一筠出版专著,对婚姻教育的很多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2010年,王晓萍指出,中国的婚姻教育需要整合国外的理论和经验,并且要“契合中国的文化背景和时代特征”;2010年,李希晨对婚恋培训的市场需求、支付水平、培训内容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婚姻教育在中国是新生事物,总的来说,中国婚姻教育开展的很不充分,内容比较零散,有的内容甚至存在严重偏差,学术理论界的有关研究极为有限,婚姻教育人才严重匮乏。当前,要使婚姻教育推广开来,需要思考两个重要问题:婚姻教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如何推广婚姻教育?不说清这两个问题,婚姻教育将无章可循,难以推广。
二、婚姻教育的基本原则
婚姻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教育应当坚持和遵循的有助于实现婚姻教育的目的特定原则、要求和导向。我们应该向婚姻教育先进国家和地区学习,但不应该照搬和迷失于那些繁杂的婚姻教育理论和经验,我们应当根据婚姻教育的目的和中国国情,探讨并坚持自己的婚姻教育基本原则。
1.可靠可信。这一原则也是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婚姻现象极其复杂,有很多未知领域,这要求婚姻教育的内容必须可靠可信,应当有科学实验和研究、社会调查、科学理论的基础,对重要的问题和概念,需要进行规范化的定义、比较、论证。婚姻教育应当谨慎,不能主观想象和似是而非,不能人云亦云,否则婚姻教育有害无益。有人把婚姻教育看成夫妻沟通技巧的教育,这是偏狭的。沟通固然相当重要,但是影响夫妻关系的因素极多,不能仅仅偏重某一点。个别人使用“早恋”、“小三”、“女人味”等概念,不规范,不严谨,无助于分析和解决问题。
2.体现中国特色。婚姻教育应当积极面对当代中国人婚姻中的特有多重困惑。当代西方人的婚姻主要受女权主义、平等、独立、自由的基本价值观、基督教文化的影响,当代中国人的婚姻也受这些因素的一定影响,同时也受到传统礼教文化、传统佛教文化、商品交换观念、社会意识形态的严重影响,各种影响常有冲突之处,使人们的婚姻面临着多重的困惑,婚姻教育应当面对并辨析这些困惑。婚姻教育还应当大力吸取中国传统婚姻观的有益成分。传统婚姻观有很多应当批判的成分,比如男尊女卑,片面强调女性的义务,但也有很多有益的成分,比如强调婚姻的永久性和稳定性,重视家庭亲属关系等等。
3.两性心理特性和共性并重。美国著名情感作家和咨询师约翰・格雷(John Gray)的观点对中国婚姻教育有相当影响。他认为,男女两性如同来自不同星球的人,有重大的广泛的心理差异。有专家经过调查研究指出,约翰・格雷的观点是错误的和有害的。其实,两性的心理特性和性别文化少部分源于人类进化,大部分源于社会文化,是由历史传统构建的,是数千年来传统社会男权压迫制度的结果。在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传统的两性心理特性还广泛存在,应当予以必要的尊重,并且值得深入研究,完全忽视是不现实的,会带来相应的问题。但是,性别心理特性是难以把握的、价值有限的。过于强调男女心理特性,会增加两性沟通的难度和成本,减弱沟通效果,还有滑向性别歧视和丑化的传统观念的危险。应当看到两性有更多的共性,在婚姻中有相同的利益,都愿意坚持平等、独立、自由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婚姻教育应当坚持两性心理特性和共性并重的原则。
4.合理分类。根据婚姻教育的具体内容,比如,冲突管理、性生活、理财、子女教育、法律知识等,婚姻教育可以进行相应的专项分类。根据两性的关系阶段和状态,婚姻教育可以分为恋爱择偶教育、婚前教育、婚姻初期教育、婚姻危机教育、离婚教育。恋爱择偶教育包括恋爱的过程、阶段、择偶标准等内容。婚前教育指对适婚人群尤其是将婚伴侣进行的婚前准备教育,主要有心态调整、性生活、家务技能、生育计划、财产约定等。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夫妻会在结婚不久就产生了一定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婚姻初期教育,以促进夫妻关系的顺利调适与磨合,防止问题恶化。婚姻危机教育是指夫妻关系严重恶化危机时进行的教育,离婚教育是指夫妻提出离婚时进行的教育。婚姻教育的不同类型决定了不同的方式方法。恋爱择偶教育、婚前教育、婚姻初期教育可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包括演讲、课堂授课、座谈会、读书会、电影欣赏讨论会、个人体验讲座、小组活动,等等;可以是短期一次性或长期系列性的,可以是群体性或个体性的,可以是面授或远程的。婚姻危机教育和离婚教育属于婚姻治疗和心理咨询范畴,常常涉及较多的心理和法律专业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专门规范进行。
5.以婚姻的内涵为核心。婚姻的内涵也是婚姻的本质,是指客观存在的普遍的婚姻生活的具体内容和指向。婚姻的内涵是结构化的,主要有五类:感情、性爱、子女、财务、家务。感情内涵包括接纳、关爱、尊重、欣赏等,并表现为不同的心理和态度;性爱内涵包括频率、时间、阶段、方式等;子女内涵包括生育计划、照料、养育理念、养育方式等;财务内涵包括财产的取得、归属、支配、管理等;家务内涵主要指家务的分担。婚姻的五类内涵以及每类内涵的具体内容,两性对婚姻内涵的不同需求,以及各种主观客观因素的变化,是相互交叉关联地影响夫妻关系和婚姻满意度的。夫妻之间总是既有各种不满,又有各种相互需求;这决定了婚姻是脆弱的,同时也是坚韧的。绝大部分的婚姻问题、冲突和危机,婚姻中的沟通,都与婚姻内涵有关。各种方式、类型和导向的婚姻教育,都应该围绕婚姻内涵进行展开,这样才会有助于人们认识到婚姻问题的症结所在,增强经营幸福婚姻的信心,珍惜婚姻的价值,积极地调整自己的态度和行为;离开了婚姻内涵,将言之无物,脱离实际。婚姻的各类内涵在表现形式、变化规则、意义、价值等方面虽然各有不同,但都是利益,不同的内涵就是不同的利益,明确了这一点,可以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婚姻的本质,更有效地进行婚姻教育。
6.实证分析。从婚姻咨询实践来看,求助者多数情况下是希望咨询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而不是对求助者的做法、想法给出一个是非对错的判断和具体指导,这决定了婚姻教育应当以对婚姻现象进行实证分析为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婚姻教育也就是婚姻分析。
实证分析意味着婚姻教育应当对婚姻进行建构分析。婚姻是由多种因素建构起来的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通过分析可以看到,个性和社会、生物和文化、传统和现实、精神和物质、心理和非心理等因素,都在以各种方式影响人们在婚姻中的感觉、态度和行为,从而建构了婚姻本身以及各种婚姻问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同的情感困惑,对婚姻教育潜在地有不同的期待和要求;婚姻和婚姻问题的建构分析,能够满足人们的不同要求,相应以多种方式,包括确认、澄清、丰富、纠正、质疑、扰动,等等,去影响人们的观念、情感和行为,从而助人自助,使人们自行理解和应对各种问题。婚姻教育的内容只有充分地系统化、体系化、多样化,才能做到对婚姻进行建构分析,才有可能以多种方式满足人们的要求。
实证分析意味着婚姻教育应当对婚姻进行利益分析。于立东指出,“利益均衡理论是一种着眼于利益分析的心理咨询理论”,各种心理问题都是由利益冲突构建出来的,都起源于生活实践中的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的冲突,“利益分析的方法既是咨询者理解来访者心理障碍的工具,也是咨询者帮助来访者重构利益选择与均衡机制和心理防御机制的重要工具。”基于婚姻的利益本质以及于立东所说的利益均衡理论,婚姻教育应当进行利益分析。婚姻教育应当分析和解释人们主要的婚姻问题是由什么样的利益冲突引发的,不同的利益冲突又有什么样不同的演变规律,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方式方法,帮助人们重新建构利益选择与均衡机制和心理防御机制,从而使人们避免、减弱或化解心理冲突。人们在恋爱择偶中的问题主要是由感情、相貌、身高、学历、职业、收入、性爱等利益冲突引发的,人们在婚姻中的问题主要是由感情、性爱、子女、财产、家务利益冲突引发的。一般来说,在这些利益冲突中进行利益选择和均衡,应当优先看重感情利益,因为感情利益具有终身需求、难以替代、长久稳定、逐渐增值等特点,而其他利益都不同时具有这些特点。在个案婚姻咨询中,咨询者需要通过利益分析框架来完成咨询任务。这个框架应有四个方面:来访者的客观方面、来访者配偶的客观方面、来访者的主观方面、来访者配偶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包括言论、行为、相关事实,主观方面包括动机、情绪、知识背景、价值观等。咨询者对来访者婚姻问题的理解,就是对这四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辨识和确认;咨询者帮助来访者重新建构利益选择与均衡机制和心理防御机制,就是通过适当的方法和技术,帮助来访者进行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分析和调整。
三、婚姻教育的推广措施
近年来,党中央对社会管理创新做出了很多指示,与婚姻教育有密切关系,可以使我们进一步明确婚姻教育的推广措施。
1.把婚姻教育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当前处于社会风险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人们常常注意那些公共领域中的风险和矛盾,比如就业、社会保障、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等,而忽视了很多私人生活领域的风险和矛盾,其中就包括婚姻问题。婚姻问题虽然是私人问题,但是随时可以带来巨大社会危害。长期以来,中国人自杀的首要原因是婚姻家庭冲突,死刑犯犯罪一半左右是由于婚姻家庭冲突引发的,婚姻家庭冲突导致的人身伤害、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更是难以估量的。全国妇联2010年发布的中国和谐家庭建设状况调查报告中指出,婚姻指导和咨询已经成为广大民众的重要需求和期盼,农村居民尤为重视。这种迫切需求如果得不到有效满足,势必会增加社会风险和矛盾。因此,应当按照党中央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精神,把婚姻教育作为一项防范社会风险的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任务,作为一项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任务。
2.完善婚姻教育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首次将“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作为中国妇女发展的一个目标。但这个要求由于缺乏具体内容,是难以落实的。因此,国务院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在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中,对婚姻教育做出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规定,以保障婚姻教育的依法管理和依法施策。这方面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2003年台湾当局颁布了《家庭教育法》,规定了家庭教育主要包括婚姻教育和儿童教育两大领域,家庭教育主管机关“应针对适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时婚前家庭教育课程,以培养正确之婚姻观念,促进家庭美满;必要时,得研订奖励措施,鼓励适婚男女参加。”2004年颁布了《家庭教育法施行细则》,规定婚姻教育是指“增进夫妻关系之教育活动”,婚前家庭教育课程应包括:婚姻愿景及承诺、解决婚姻及家庭问题之能力、经营婚姻及家庭生活相关资源之取得。
3.全国妇联牵头。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基本任务、工作经验和组织优势等因素,决定了其是与婚姻教育关系最为密切的社会组织,应当承担起协助政府牵头推广婚姻教育的责任。第一,统筹规划。全国妇联应当通过调查研究,对婚姻教育进行统筹规划,联合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推广婚姻教育的纲要。第二,重点抓好婚前教育。长期以来,各级妇联就一直是中国婚姻教育的骨干力量,开展了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和谐婚姻指导活动、关爱一生活动等形式多样的婚姻家庭教育活动。全国妇联应当总结宝贵经验,按照婚姻教育的基本原则,创造性地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关于婚姻教育的要求,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广泛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和有关专业人才参与,实施制度化、经常化的婚前教育项目。第三,完善婚姻家庭咨询师教材。全国妇联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受托统编了婚姻家庭咨询师教材。这套教材有相当价值,但也存在明显不足,需要进行完善。不足之处主要有:内容还不够充实,缺乏人类学、社会学、生物学等背景知识和理论,理论性和专业性有待提升,一些重要内容没有展开,对国外婚姻教育理论和实践介绍的比较简略等等。第四,推动和监督社会的婚姻教育活动。妇联应当组织或协调相关力量开发婚姻教育项目和课程,推动工会、团组织、企业、大学等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婚姻教育,并提供师资、项目和课程的帮助,对优秀的婚姻教育机构、项目、课程,进行评比和表彰,对内容不当的婚姻教育活动,进行监督和批评。
4.社会协同和多方参与。婚姻教育需要相关的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广泛参与,为了共同目标相互协调,发挥各自的作用。婚姻教育不应该,也不可能由某一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或职业资格加以垄断,应当反对为经济利益而对婚姻教育进行垄断和分割。市场化的教育咨询机构应当稳健地开发婚姻教育项目、课程,采用规模经营模式,为大量的年轻婚姻教育需求者提供低价而有效的婚姻教育;对中高收入人群可以提供系统性和针对性的婚姻教育。媒体应当大力宣传婚姻教育的意义,介绍好的婚姻教育项目,拒斥性别歧视、性别丑化的传播内容。妇联组织应当继续发挥婚姻教育骨干力量的作用。民政部门负有相当的婚姻教育职责,目前,正在进行婚姻教育的试点和探索。婚姻家庭服务是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社会工作组织应当发挥积极作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也正在进行一些尝试。家庭教育界不应仅仅关注儿童教育,应把婚姻教育也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使一大批教育专家和教育资源参与到婚姻教育中来;企业可以通过员工支持项目(EAP)为员工提供婚姻教育;各宗教团体可以对教众进行婚姻教育,在美国以及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宗教团体一直是婚姻教育的活跃力量。社会公益组织应当把婚姻教育作为重要的活动内容。高等院校应普遍开展恋爱择偶教育和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律师、医师等专业人才和专家学者,都应积极参与婚姻教育。
5.公益化和商业化并举并重。对某些特殊群体,例如军人、低收入人群、在押人员,应当提供公益化的婚姻教育;政府组织和特定的社会组织,如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妇联、社会工作机构、宗教团体等,应当积极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化的婚姻教育。中国政府应当按照各国政府通行的做法,对进行公益婚姻教育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适当的经费或进行项目购买,对接受婚前教育的人员,可以考虑进行适当奖励。政府还应当鼓励个人和一般的社会组织依法提供商业化的婚姻教育服务。公益化和商业化的婚姻教育是相互促进的,各有特点和侧重,缺一不可,在人才、项目、课程等方面又是可以共享和相互支持的。只有公益化和商业化并举并重,才能尽快把婚姻教育推广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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